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公管规〔2021〕109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现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30日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安全缴纳和及时退付,切实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由交易中心受托代收代退的投标、竞买、拍卖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履约保证金等其他类型保证金。有关行业涉及外汇保证金的管理从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的代收代退、核对、保管和保密工作,向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等,以下同)和评标委员会提供保证金到账情况,定期将保证金收退情况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保证金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收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交易中心应根据平台整合后的各领域交易工作需要,合法合规选择多家合作银行。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办理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非法占有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原则做好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保证金缴纳
第七条 保证金缴纳的金额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标准收取。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招标、采购、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有效期一致。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以下同)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交易文书(含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挂牌文件、拍卖文件、信息披露公告等,以下同)中明确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标段)名称、缴纳方式、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
第九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保证金的,以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以纸质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在交易文书规定的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密封提交保函原件,保函有效期应当与交易文书规定的有效期一致;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以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金融服务系统确认到达时间为准。
第十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应以其银行基本账户通过电子平台金融服务系统生成的专用存款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保证金,其名称应与响应方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自然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从其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出。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保证金可以其自身名义通过实有资金银行账户转出。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以纸质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以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作为保函最终受益人,密封向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提交保函原件。以纸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由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基本户所在银行针对该项目(标段)开具。
第十二条 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应当通过电子平台金融服务系统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提出授信申请,授信通过后,金融机构开具电子保函,电子平台自动识别并关联到具体的交易项目,在项目解密后,电子平台金融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并提交该交易项目保证金到账信息表。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自然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保证金退付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如已发出中标公示等,下同)或流标流拍后,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在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方式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明确退回保证金的项目名称、退款单位(自然人)及具体金额等信息。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未中标人、未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的保证金退付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与中标人、竞得人等相关主体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在电子平台提交申请方式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保证金本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划拨至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省级及以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退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因发生质疑、投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不能正常交易或者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保证金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的书面通知,待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理后,按照处理结果,参照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在保证金退还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基本账户被冻结,则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一般账户信息,报项目所属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将保证金退还至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一般账户。
第十七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交易文书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交易中心发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保证金电子化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代收代退保证金时要实行保证金电子化管理,通过电子平台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保证金缴退服务,实现保证金线上缴纳、账户核对、线上退付等功能。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电子平台数据标准和保密要求的保证金电子业务系统,并与电子平台实现数据的无缝对接,确保保证金电子业务系统能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合作金融机构、电子平台金融服务系统运营机构和相关软件开发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保证金电子化管理工作,确保保证金的线上收讫、到账确认、退回以及保证金专户信息安全。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证金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作金融机构、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经查实,将与其终止合作关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发出退还通知造成逾期退还保证金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承担相关责任;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退还通知,交易中心接到退还通知未及时退还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未在交易文书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保证金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提交虚假保函的,应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赣公管〔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