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省水利工程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水招字[2012]13号)相关规定要求,投标人若以2008年1月1日前(须满足评标办法规定时间要求)签订合同做为业绩时,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至省水利厅补充信息录入;拟投入建造师若外省在建工程存在解除合同的,请在投标文件中附《解除合同通知》等证明。 具体要求以《关于全省水利工程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为准。